封闭式基金---瑞福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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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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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代码 | 150001 | 基金简称 | 瑞福进取 |
| 基金全称 |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瑞福进取)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 投资目标分类 | 股票型 | ||
| 成立日期 | 2007-7-17 | 存续期限 | 5 |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工商银行 |
| 基金经理 | 康晓云,芮颖 | 基金经理报告 | |
| 发行方式 | 上网定价 | 发行协调人 | |
| 基金总份额 | 300050万 | 流通份额 | 300050万 |
| 认购费率 | 认购价格为1 元,认购费率为1% | ||
|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 ||
| 上市日期 | 2007-7-10 | 上市推荐人 | |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扩募协调人 | 扩募股份上市日期 | ||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基金发起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基金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 指数成分股或公告将要调入的成分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
| 基金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不少于1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3、本基金的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4、本基金全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且每次的基金分红率(分红率是指每次分红金额总额与该次分红公告日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超出基金份额总面值部分的比率,以下同)不得低于60%,但出现强制分红的情形除外;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优先对瑞福优先按其基准收益率进行分配,若在满足瑞福优先的基准收益(指截止权益登记日每份瑞福优先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与当年每份瑞福优先的应计基准收益之和)分配后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由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共同参与分配,每份瑞福优先与每份瑞福进取参与分配的比例为1:9;6、如果瑞福优先在T 年的基准收益分配部分未达到其该年的基准收益,则瑞福优先当年的实际基准收益分配与其该年基准收益的差额(以下简称“基准收益差额”)可在基金剩余的存续期内进行优先弥补,《基金合同》期满后仍未得到完全补足的,则尚未弥补的基准收益差额部分不再进行弥补;7、如果瑞福优先存在基准收益差额,则在基金满足收益分配的条件下,一旦基金的可供分配收益大于或等于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低值,则开始对瑞福优先单独进行收益分配,每份瑞福优先的分配金额不低于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瑞福优先基准收益差额的最低值。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这种分配机制将持续至瑞福优先在以前各个会计年度内的基准收益差额全部得到弥补为止。此时,基金的分红率不受上述第4 条的限制;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历史沿革 | 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81 号文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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