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250,001至8,500,000
10
8,500,001至12,500,000
15
超过12,500,000
20
第四十八条:对于每月增加的利益,雇主应按规定时间和按发给雇员增加利益总值20%的税率扣除和缴纳税款。增加利益的价值是包括税款在内的市场价。
第四十九条:按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给非居民纳税人增加的利益外,由发款人按本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三款规定,对每次结算的纳税工资按15%的税率扣除税款。所扣税款是非居民工资领取工资税的最后税。
第五十条:居民纳税人领取来源于外国的工资,并按外国的税法纳税,必须取得用于在柬王国忽略工资税款的税务信贷。但是,只有出示境外的完税凭证,才可以办理。为了计算应在柬埔寨王国缴纳的税款,在扣除税务信贷之前,应以在柬埔寨和在外国所领取的工资总额来计算。税务信贷应与柬埔寨居民在每一外国所缴纳的税款区别规定,但是,税务信贷提供给在国外缴纳的工资税款额在以下各项中是最低的:在任一外国所实际缴纳的税款。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按等级增加的税率计算在同一时期各种来源的工资税总额,乘以在外国领取的工资额与各种来源工资总额相除的商数。只有居民纳税人办妥手续并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各种文件,特别是要提供在外国服务工作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雇主的证明,才能返还外国的税务信贷。
第四节 雇主与雇员义务
第五十一条:发放工资而产生的税务。
第五十二条:税债和扣留款义务的规定如下:
一、此税是领取工资的自然人的债务,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在内,由国际协定中所规定的与此相反的法规除外。
二、工资税每月由雇主在每次发放工资时按章提前扣留集中。
三、如果雇主居住在国外,由雇主安排的柬王国境内的代纳税人负责在给雇员发放工资前,扣留工资税并负责上缴国家。
四、雇主或外国雇主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居民代表以及雇员共同负责缴纳在柬王国境内的工资税,不规定其工资是否在柬王国境内或外国发放。在不扣留工资税的情况下,雇主应对本法负责,无论雇员是否已经纳税。
第五十三条:与在某一月所发放工资有关的扣留税款,最迟应在下个月的15日送交到负责扣留税款者的居住地或原办公地点的税务机关。
第五十四条:发放纳税工资的所有雇主应完成下列任务:
发工资前扣留税款。
有关扣留税款的情况报告送交税务机关和雇员。
掌握和保留由财政部制定公布的记事册(备忘录)。
来源:节自《柬埔寨王国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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