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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经济发展交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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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dea.org.cn/
2006-11-15 中经协信息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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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不时酌情决定,邀请对社会和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人,成为本会的当届荣誉会长和永久荣誉会长; (五) 审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六)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 出席常务理事会,行使表决权; (二) 选举和竞选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 代表本会并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参加社会活动; (四) 审定协会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 (五) 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 (二) 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 向常务理事会述职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四) 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工业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青年和妇女委员会;对独立性较强的专业企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和协调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专业委员会直属协会领导,其设置或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爱党、爱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社会或经济界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没有最高任职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并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及政府官员担任,具体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发起人均为本会的永久荣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账目公开其查阅的范围、时间、地点、以及在各种条件下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何会员无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华经济发展交流协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又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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