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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经济发展交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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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dea.org.cn/
2006-11-15 中经协信息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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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华经济发展交流协会”(简称中经协)英文名称:(CHINA ECONOMIC DEVEIOPMENT EXCHANGE ASSOCIATON )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设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行动指南,积极配合党和政府的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工商企业界人士的经济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界之间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维护经济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 充分发挥政府与工商企业界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为会员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经济合作。 (四) 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 积极促进工商企业界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国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合作窗口。 (六) 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七) 加强协会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进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 按时缴纳会费; (四)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协会会员;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知协会;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如果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协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另须举行一次大会,作为周年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 大会的决议; (二) 提出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 提出本会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 审定本会的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五)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 根据章程的规定或常务理事会的委托,代表本会处理与协会有关的事务,以本会名义对外参加社会活动; (三) 监督、检查秘书处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提议召开理事会; (五) 对本会重大问题提出议案和质询。 第二十条 理事应承担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理事会的工作纪律; (二)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 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批; (四) 向会员大会述职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二)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 决定副秘书、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编辑:) 上一篇:中华经济发展交流协会邀请函 下一篇:协会企业会员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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